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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组织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时间:2023-07-11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和〈四川省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53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原则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加强信用监管,压实部门、属地责任,不断增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监督抽查对象及数量

按照四川省2023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重点在机动车、环境监测、建设工程、食品农产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成品油检验等重点领域以及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违法违规机构开展抽查。

(一)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80家,由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实施。

(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30家。由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实施。

(三)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抽查建设工程领域检测机构20家。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实施。

(四)组织开展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抽查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40家。由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实施。

(五)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成品油及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抽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15家。由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实施。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从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具有RD7资质和CMA资质从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

各市(州)按计划开展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的高压监管态势。

三、时间安排

7月5日—7月31日,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由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根据行业领域组成检查组。

8月1日—10月31日,组织现场检查。检查组进驻检查地现场检查前,由检查组长所在单位对应的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机构做好迎检准备,检查组于检查前24小时内通知待查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中,可采取盲样考核的方式(含授权签字人考试)核验机构资质能力能否持续保持,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两年内出具的CMA报告不少于20份,且覆盖每大类项目,按照检查条款逐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可通过公安、环保部门对应的信息系统核查检测报告内容。

11月1日—11月30日,数据汇总分析、问题梳理确认和后续集中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管局主要检查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及其行业部门规章的,由行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行业部门无相关处罚规定的或行业部门处罚后依法应该撤销(取消)检验检测资格(资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二)公安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公安厅主要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情况,重点查看检验检测过程是否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是否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是否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是否明知是盗抢、报废、拼(组)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等违法违规情形。检验机构存在以上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查处。

(三)自然资源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厅主要检查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重要环节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生态环境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检验(监测)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和结果;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检验(监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机构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未经检验、使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使用可以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程序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二)一次检查查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5份以上(含15份)的;(三)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四)两年内因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处罚两次的;(五)检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六)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情节。

(五)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及巩固提升工作要求主要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行为;是否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与报告不一致;检测业务是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检测机构试验环境、设备及使用情况是否满足要求等情形。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交通运输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交通运输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达标车型核查监督管理。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达标车型核查情况,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采信其检测和核查报告,并通报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七)农业农村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厅主要检查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是否伪造检测结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是否擅自发布检测数据和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依法查处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果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适时会同检查部门对现场检查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按职责分工,将问题线索交由相关检查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信用中国(四川)平台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坚持以服务为目的、以创优为方向、以监管为手段,收紧口子、扎紧笼子,不断提升许可质量和监管效率。

(二)各市(州)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省级监督抽查,同时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按照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保持对检验检测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比例,合理确定市、县任务分配,加强统筹协调,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机动车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有行业管理要求的,应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自查,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分别上报自查情况。在监督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市(州)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汇总当地检查处理情况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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