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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机构罚没超13万,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时间:2023-05-08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3〕5号,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00元、罚款75500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北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造假验收报告五份,编号分别为N**********8、N************8、N************3、N**********3、N**********7,五份造假验收报告相关技术服务合同金额共计陆万肆仟元。报告编号N**********8,样品编号为N************4的丙酮、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的纸质原始记录与仪器谱图不一致,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报告编号N************8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2时,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2日16时57分,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样品交样时间2021年12月26日,采样时间2021年12月27日,样品交样时间早于采样完成时间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3,下风向2号N************7采样时间为15时整,下风向3号点位N************1采样时间为15时01分,2个点位采样设备为同一台(VA-5010NSSB-JC-020)不符合单台仪器轮流换点采样的时间逻辑,伪造监测时间报告编号N**********7, 编号N************3-0907非甲烷总烃样品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该组样品有两份原始谱图,进样时间分别为7月19号和7月21日,伪造监测时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临罚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陆万肆仟元整

2、罚款金额人民币柒万元伍仟伍佰元整

3、三年内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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