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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通知

时间:2023-04-06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要求,根据工作安排,为提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第一批监督抽查机构为能源类检验检测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抽查对象和比例

年度监督抽查的对象为全省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检查机构由各市局自行抽取,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以往年度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涉投诉举报的、不参加省级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以及未按时完成统计直报的机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具体名单由各市级市场监管局自行随机抽取。第一批监督抽查机构为能源类检验检测机构,对能源类检验检测机构包含有成品油检测参数的机构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抽查依据及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督抽查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第一批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能源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是否一致,能否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要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伪造其它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23年4月至6月,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分为机构自查、现场检查、工作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机构自查阶段。4月1日至15日。各能源类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自查表,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自查结束后,各检验检测机构将加盖印章的自查表PDF版上传至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报告上报系统(系统网址:http://113.200.73.49:8091/qydl.html,用户名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15日至6月10日。各市自行完成辖区内监督抽查对象和检查员抽取,安排监督抽查人员分组及培训(如需要可向省局申请派出讲师),全面开展现场检查。本次监督抽查通过陕西省检验检测监管综合平台进行,各检查组监督抽查结果通过平台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及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省局将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全面完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各市级市场监管局于6月15日前向省局提交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立案调查的于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局。

四、工作分工

年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各市级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监管人员与检查员抽取分组及辖区内相关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按照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对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及评分细则,各市级市场监管局对属地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获证组织)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是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对2023年度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重点工作项目(分值占到0.55分)。为确保各市级市场监督局高质量完成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省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市级市场监管局检测认证机构监管工作补助了专项资金,省局要求各市级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依托省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全面履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流程,并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评审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技术支持专家差旅费、劳务费。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积极签署诚信守法承诺书,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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