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有以下2类。一类是国家标准,还有一类是地方制定地方执行的地方标准。
其中国家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那么,当环境检测中分析标准和技术规范冲突该怎么办?
问题1:HJ标准到底是不是强制标准,HJ的分析方法、和采样方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文末相关有引用条款)可以得知GB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HJ的分析方法均属于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赋予了分析方法为强制标准。技术规范不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八款之内所以属于推荐性标准。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也就是说HJ分析方法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问题2:环境检测中分析标准和技术规范冲突怎么办?
根据问题1的理解,分析标准属于强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推荐标准。我们日常检测过程在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冲突时应优先使用分析标准内的规定,如果分析标准引用了技术规范的内容也需要执行,但需要区分是部分内容引用还是整份标准引用。
问题3:排放、质量标准中没有引用的分析方法可以使用分析评价吗?
可以的。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分析标准被赋予了强制标准属性,所以可以用来评价。
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中提到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在新发布的排放标准都添加了一个规定:“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条例复函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四)《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监测函〔2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