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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488-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编写规范

时间:2023-08-07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点击右侧免费下载PDF完整版标准文件:DB32T 4488-202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编写规范.pdf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孔令忠、黄耀文、吴强、李云霄、杜菲楠、黄莉、刘扬眉、赵伟。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总体要求、正文编写、附表编写、报告提交及保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含远程评审)报告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2/T419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DB32/T419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工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DB32/T4194、DB32/T419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总体要求

4.1报告中的内容应据实填写、编排合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语句通顺、用词准确。附录A给出了报告样式。

4.2报告应采用规范的中文表述,涉及外文的,应采用行业内公认的表述方式。

4.3评审组长、评审员/技术专家、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适用时)、授权签字人、观察员应在规定的签名处签名,没有观察员到场时观察员签名处以“/”表示。

5.正文编写

5.1封面

5.1.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为该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中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可不包括括号中名称。

5.1.2评审机构应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1.3评审日期应自首次会议开始的日期起,至末次会议结束的日期止。

5.2概况

5.2.1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与

5.1.1要求一致。

5.2.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填写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其挂靠单位的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则不填此项。

5.2.3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点勾选,可以多选。

5.2.4法人类别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性质勾选。

5.2.5评审类型应根据当次评审性质勾选,可以多选。

5.2.6评审方式应根据当次评审的方式勾选。

5.2.7已获资质情况应根据已获批准的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填写,若为首次评审的则不填此项。

5.3评审地点

5.3.1机构(省中心)名称应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省中心)的名称,包括封面中的机构名称,可以是多个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机构名称。

5.3.2场所地址应为机构(省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地址,同一机构(省中心)名称可以为多场所。

5.3.3机构(省中心)名称、场所地址应在评审组意见的申请情况、推荐情况以及“14附加说明”的相关情况中分别进行描述(见附录A)。

5.3.4评审地点为多场所的可另附页。

5.4评审组意见

5.4.1评审组长负责汇总评审组意见,评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a)现场评审的依据;

b)评审组人数及姓名;

c)评审类型及评审方式;

d)现场评审时间;

e)评审范围、机构申请情况,对于多场所、多机构名称,应分别描述申请情况;

f) 评审的基本过程;

g)自上次评审以来重要变化情况;

h)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独立、公正承担检验检测情况的评价;

i)人员素质;

j)仪器设备设施;

k)场所环境条件;

l)检验检测报告的评价;

m)对现场试验考核的评价;

n)机构近24个月以来参加的能力验证情况;

o)建议批准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对于多场所、多机构名称,应分别描述建议批准和不予推荐情况;

p)基本符合、不符合情况,对于多场所,应分别描述各场所基本符合,不符合情况;

q)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r)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的评价及要求整改完成时间。

5.4.2现场评审依据:包括评审计划文号,以及与被评审机构当次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的评审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评审依据”)。

评审计划文号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知表》中评审计划文号一致,评审依据应完整,包括标准或文件名称及编号。

5.4.3评审组人数及姓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知表》中评审人数、姓名一致,如有观察员、远程评审人员,应一并说明。

5.4.4评审类型及评审方式:应分别与5.2.5、5.2.6要求一致。

5.4.5现场评审时间:与5.1.3要求一致。

5.4.6评审范围:包括当次申请的授权签字人数量,以及当次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包括大类、小类、产品和/或参数)数量,应包括修正前后数量,如涉及多名称、多场所时应分别描述。

5.4.7评审的基本过程:包括当次评审所采取的考核方式。

5.4.8自上次评审以来重要变化情况:包括自上次评审(包括具体评审时间,评审类型)以来在管理层、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检验检测能力、仪器设备设施、检测场所等重要变更情况,以及评审组对变更后能否满足要求的评价。

5.4.9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独立、公正承担检验检测的评价:包括管理体系是否覆盖评审依据和申请的所有检验检测活动,组织结构是否清晰,岗位职责是否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正式发布、是否适宜等;如果被评审机构有多场所,管理体系是否覆盖所有场所;被评审机构持续内审、管理评审、改进情况的综述,对评审依据要求的符合性评价;机构法律地位能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被评审机构是否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若被评审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是否明确活动的业务范围,识别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

5.4.10人员素质:包括与当次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的人员构成、授权等情况,至少包含对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实际能力与评审依据要求的符合性。评审补充要求中对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说明其符合性。

5.4.11仪器设备设施包括与当次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的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管理等情况。如有租用设备,则需说明租用设备管理情况,应与评审依据要求一致。

5.4.12场所环境条件:包括当次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相关的场所与评审依据、检验检测要求的符合性,自有还是租赁,是否在租赁有效期内,区域分隔、环境的控制、管理等情况。

5.4.13检验检测报告的评价:对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数据的准确性,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结论的正确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5.4.14对现场试验考核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能力确认的情况,包括现场试验涉及的考核方式、人员、设备等。

5.4.15机构近24个月以来参加的能力验证情况:包括近24个月以来被评审机构参加的与当次申请范围相关的能力验证情况,包括涉及的数量(以不重复参数计)、结果等情况,如有不满意(不合格)或可疑结果的,应描述机构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的情况

5.4.16建议批准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按不同机构名称、不同场所分别描述本次建议批准的授权签字人数量、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包括大类、小类、产品和/或参数数量;需要同时说明不予推荐的数量,以修正后数量计,推荐数量与不予推荐数量之和应等于申请数量。

5.4.17基本符合、不符合情况:包括基本符合、不符合项数量,要求整改完成的具体日期:应按不同场所分别描述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情况。

5.4.1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涉及告知承诺等情况的,至少包括:被评审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的时间;在“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当次申请资料的时间;选择了告知承诺的方式,何时获得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时间;获许可后至现场评审日期止,机构是否从事过与告知承诺能力范围有关的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份数;发放给客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份数;使用CMA(中国计量认证)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份数;特别是涉及不予推荐的能力是否出具使用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情况。

5.4.19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基本条件的评价及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对被评审机构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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