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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罚11万

时间:2023-05-30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近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2号),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1万元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到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具的“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调查,2022年2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到乐昌湘华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但采样人员何惠玲并未进入上述医院参与废水采样工作,《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纪录表》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采样人员何惠玲未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工作,由他人冒签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关于“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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