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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仪表标准

时间:2021-05-06    来源:网络    作者:仪多多网     
【导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加强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科学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加强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科学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工业场地作为高污染、高风险、高关注的重点区域,是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国家持续高度重视工业场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陆续发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均明确提出加强工业场地土壤环境监管。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要求:“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幵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实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要求:“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 号)要求:“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为落实上述要求,加强工业场地土壤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监督和管理,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工业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明确具体调查技术要求,为我省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支撑,为全国开展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为加强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防控复合污染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提供了土壤、地下水复合污染工业场地调查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技术要求、报告编制、现场安全和资料管理的指南。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有: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现场踏勘内容宜包括:a)观察地块地形及周边环境,分析应用不同供辅助调查技术的可行性;b)地块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包括数量、类型、分布、影响、变更、保护措施及其效果等,明确位置、规模、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以及地下水使用情况;c)对生产功能区分布、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信息(生产车间、固废/危废仓库、储罐/埋地储罐、物料输送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和二次保护措施等的环境管理状况等进行考察,确定是否与已收集资料中提及的一致;d)明确地块内及周边是否有监测井或民用水井、沟、河、池、雨水排放、径流等及其利用情况,对于建有地下水监测井的,明确监测井现状及配套监测设备工作状况,包括监测设备放置条件、监测井深度、监测参数、地下水水位信息等;e)地块内是否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及污染和腐蚀痕迹,是否有外来土壤、固体废物等堆存在地块内;f)观察地块内及周边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异味、异常颜色或非水相液体;g)地块内是否曾有污染去除(如换土)或设备更新、有无停用或废弃的储罐或管线、现场设施是否有腐蚀或变形、管道泄压阀有无渗漏、储罐底板有无沉陷、积水、龟裂等现象。
  现场踏勘方法:现场踏勘过程中,调查人员宜使用相关采样装备和便携式检测设备,通过现场快速测定、气味识别、肉眼观察、摄影和照相、记录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本文件适用于在产企业用地和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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