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稳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我厅迭代升级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于2025年2月20日(周四)上线试运行。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浙备案事项于2025年3月20日(周四)上线试运行。
二、申报流程
(一)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检测机构申请按新标准核定资质、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前须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全面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4〕417号)《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4〕363号)等要求在“浙里建”检测机构入库管理子模块开展企业信息、参数能力等信息入库工作。
通过检测参数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后,检测机构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省级事项→部门服务→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核准)”事项办理资质核准。
(二)省外检测机构进浙备案
省外检测机构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省级事项→部门服务→省建设厅→“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浙备案”事项办理进浙备案。办结通过后备案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不再发放备案证明。
三、其他事宜
我省检测机构应按《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4〕363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前按新资质标准提出核定申请并取得新版资质证书。逾期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