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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

时间:2023-12-05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GB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于2023年11月27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6月1日实施。笔者参阅网上资料(部分内容来自于规范编制组),并结合实践经验对新规范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一、编制原则

鉴于混凝土技术的发展、用户需求以及我国水泥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现状、结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本次标准的修订原则为:进一步向EN197-1靠拢,贯彻“一路一带”战略;优化水泥性能、适应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完善水泥组分相关规定,促进水泥规范生产;维持水泥多品种、多等级的先进性,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同时,基于水泥工业面临的形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次标准修订着眼于双轮驱动”、“增品种、提品质”、“绿色化”、“标准化、系列化、可追溯”、“水泥生产应用区域化”,主要围绕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的标准化以及水泥品质的提高等方面开展工作,促进我国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条文强制”修订为“全文强制”

通用硅酸盐水泥作为结构性建筑的主要原材料,其质量的合格与否涉及建筑物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引用文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

2008年我国制订了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标准,以明确“经试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31893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等引用文件。

(三)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一直以来,人们把普通硅酸盐水泥称为小复合,之所以如此,两者不仅在混合材料掺量上存在递进关系,而且在混合材种类上也存在相似性: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混合材种类、方式没有明确的限定,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混合材掺加方式为两种(含)以上。

为明确两者的差异,本次标准修订对此进行了调整: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混合材料由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组成,可以是一种主要混合材,也可以是两种或三种主要混合材;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混合材料由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主要混合材不低于三种。

 

(四)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中的代替”改为“0~5%”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注意此处并列入网传的“砂岩、窑灰等材料”。

2007年版GB175对普通硅酸盐水泥代用混合材的描述为“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5.2.5的窑灰中的代替”。此规定没有明确代用混合材的种类多少,意味着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料品种可以无限多。同时,最大8%的替代量有可能成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的主要组分。

为了避免这种分歧,也利于该水泥产品的标准化,本次修订将代用混合材料列为“替代组分”,并明确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替代组分为“0~5%”的“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

(五)将矿渣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8%且符合本标准5.2.3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改为“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火山灰和石灰石”。

2007年版GB175对矿渣硅酸盐水泥代用混合材的描述为“允许用不超过8%且符合本标准5.2.3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对于其中的“任一种”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所有的材料都可以代用、其中的任意一种。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分歧,也利于该水泥产品的标准化,本次标准修订将其明确为“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或火山灰、石灰石”。

(六)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本组分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5.2.3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组成。

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5的窑灰代替”改为“混合材料由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含量(质量百分数)不大于水泥质量的15%”。

 

(七)“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改为“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应符合GB/T203规定的技术要求。”

(八)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非活性混合材”和“窑灰”,列出来了对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岩的技术要求。

混合材料的活性和非活是依据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特定条件下参与水化的数量不同来界定的。非活性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也具有潜在的水硬性或火山灰活性,尽管它们对水泥强度发展的贡献要低于活性材料,但也可部分结合液相中的Ca(OH)₂,改善界面过渡带、优化水泥性能。

(九)“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应不大于2.5%”改为“石灰石、砂岩的亚甲蓝值不大于1.4g/kg。亚甲基蓝值按GB/T35164-2017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2007版及以前的GB175规定混合材用石灰石的Al2O3含量,其目的是限制粘土量。粘土的混入会延长水泥的凝结时间、降低水泥强度;对现代混凝土而言,在使用聚羧酸减水剂的时候,会加剧水泥与减水剂的不容性。

用三氧化二铝表征石灰石和砂岩中的粘土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不同地区的粘土三氧化二铝含量存在差异,二是石灰石和砂岩本身会含有少量的三氧化二铝。因此,国际上一般用亚甲基蓝值来进行表征和限定,如ASTMC595、EN197-1等,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也采用了亚甲基蓝值。所以,本次标准修订采用亚甲基蓝值进行表征,并采用GB/T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规定的1.4g/kg作为水泥生产用石灰石、砂岩中粘土量的限值。亚甲基蓝值按GB/T35164-2017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十)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32.5(R)强度等级

根据第二号和第三号修改单,取消复合水泥的32.5(R)强度等级。

 

(十一)调整了水泥3d强度指标

参照EN197-1,不再按水泥品种设置水泥3d强度指标;同时,以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3d强度为基础进行设定。

修订后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和复合硅酸盐水泥3d强度指标的提高可以限制混合材料的超掺,特别是低品质混合材料的使用,因此3天强度的统一对于促进我国水泥企业在面临优质混合材料减少的情况下提高熟料利用率、规范生产具有现实意义。

(十二)“若使用活性骨料,若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小于0.6%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改为“当买方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水泥中的高碱含量不仅可能导致碱骨料反应导致硬化浆体结构的破坏,根据大量的研究高碱含量还会降低水泥与减水剂的相容性、增大混凝土的早期开裂风险。因此,将其改为“当买方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身健康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保证人身健康,本次标准修订将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和放射性列为型式检验的内容。

(十四)对水泥细度规定进行了调整

1、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表征改为“以筛余表示”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它的适用范围在方法标准中有明确的描述,不适用于多孔材料和超细材料。在我国目前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允许使用的混合材除了无孔的材料—矿渣、石灰石、砂岩外,还可以使用多孔的材料—粉煤灰(其中的碳)、火山灰,对于含有多孔材料的普通水泥用比表面积表示,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2、关于细度指标

① 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指标

根据文献资料和承担单位的研究数据,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显著影响水泥性能:随着比表面积的提高,基本上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呈线性增加、水泥颗粒堆积密度呈线性下降、强度呈对数增加、干缩率呈线性增加。比表面积小于380m²/kg时,各种性能变化显著;当比表面积大于此值后强度增长缓慢,而干缩增加显著。因此,如取消62.5(R)强度等级,可限定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小于380m²/kg。但在送审稿审查时,与会委员提出随着高强混凝土的发展需求,高强水泥的市场需求增加,不宜取消62.5(R)强度等级。而62.5(R)强度等级水泥的生产出了对熟料质量要求较高外,主要通过提高水泥的比表面积来实现。因此,最终将水泥比表面积上限设定为400m²/kg,在尽量降低因水泥过细导致的负面影响外,大部分熟料能够生产62.5(R)强度等级水泥。

② 其他水泥的45μm筛余指标

大量的研究和实践证明,拓宽水泥的颗粒分布有利于水泥性能的优化和改善,较宽的水泥颗粒分布意味着具有较多的微粉含量和较多的粗颗粒含量。

而随着水泥粉磨装备和技术的发展,我国水泥的粉磨电耗大幅降低,但水泥颗粒分布越来越窄。目前,我国大部分厂家生产的水泥45μm筛余趋近于零。这种发展趋势导致水泥需水性增加、水泥早期强度发展快而后期发展不足。近年来,欧洲国家也更加注重水泥的颗粒分布,虽水泥的比表面积有的超出400m²/kg,但仍具有较高的45μm筛余,统计的法国11CEMII型水泥的45μm筛余在7%~22%之间。

为进一步提升水泥性能,本次标准修订规定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5%。同时,取消80μm筛余的规定。

3、将细度由选择性指标恢复为强制性指标,但考虑到不同的市场需求,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增加“当有特殊要求时,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

(十五)将组分测定方法进行简化,改为“按GB/T12960进行”

根据GB175标准修订项目组和GB/T12960标准制修订项目组的大量验证试验,表明在遵守5.1组分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组分测定结果的可靠性。同时,GB/T12960为等同采用欧洲标准,EN197虽没有引用该标准(为保证水泥组分符合要求,生产者应采用适当的生产程序和适宜的验证方法并文件化),但据介绍以及法国某企业集团的质控报告来看,欧洲国家水泥企业按此标准进行检测。因此,在本次标准修订明确简化水泥组分规定、水泥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提供混合材料品种和掺量以及恢复组分合格判定的前提下,水泥组分测定方法直接采用GB/T12960,以解决第三方和第二方检验的需要;同时,促进水泥企业加强水泥组分的控制。

(十六)删除了“编号及取样”中对10×104t以下生产能力的规定

随着我国水泥装备的发展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推进,我国已淘汰了立窑、产能1000吨熟料/日生产线,2000吨熟料/日生产线已成为限制发展类;根据中国水泥网、大数据研究院的统计,2018年年能力60万吨以下粉磨站为主流,且已成限制发展类。因此,本标准取消了年产能10万吨以下的级别,最低级别为30万吨以下。

(十七)将出厂检验项目改为“5.1、7.1、7.4.1、7.4.2.1、7.4.3、7.4.4”

组分和材料是通用硅酸盐水泥性能保障的根本所在,只有建立在此根基之上,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质量、性能、特别是耐久性才能保证,水泥企业必须遵守并通过过程控制和出厂检测予以保证。而由于市场恶性竞争等原因,我国水泥企业存在违标“多用、乱用”混合材的现象。为了促进水泥企业的规范生产,保证水泥产品的标准化以及质量,本次标准修订将“5.1组分”列为出厂检验项目,以促进水泥产品的标准化。

(十八)增加了型式检验的要求

由于本次增加的水泥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要求的检测手段普及性和经济性,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型式检验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型式检验频次的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中:水溶性铬(VI)、放射性和压蒸安定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十九)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以及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

水泥企业应保证出厂水泥的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因检测周期的限制,水泥产品不能等检验结果出具后才能出厂,因此水泥企业在水泥出厂时应提供“经确认的”质量证明材料,作为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的承诺和保证。同时,在对水泥产品不进行详细标识、检验报告出具延迟的前提下,质量证明材料应详细提供水泥生产所用混合材料掺量和种类,以方便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第三方对抽检样品的检测、第二方对组分的校核等。因此,本标准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六价铬、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以及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

(二十)完善了检验报告的规定本次标准修订,将密度(仅限硅酸盐水泥)和标准稠度用水量列为检验报告的内容,为用户提供试验参数信息以方便用户开展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试验。

同时,鉴于一批水泥出厂周期过长而不能及时提供检验报告的实际情况,参照ASTMC150将提供检验报告截止时间延长3天,即当买方要求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0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5d内补报28d强度的检验结果。

(二十一)“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改为“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

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表明采取的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的模式。但这种模式的采取是在买卖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否则成为水泥企业的单方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约定,甚至是霸王条款。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增加了“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的描述。

(二十二)“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40d以内,买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鉴于国家已经取消CAL,因此将“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修订为“双方认可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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