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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十万元

时间:2023-06-25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近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海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十万元。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你公司对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显示,DA004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4日12:17-13:17,DA011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6:13-17:13,DA012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4:57-15:57,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涡阳1期10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示:2023年3月14日13:53采样人员登上DA004采样平台并插入采样管,14:45结束采样;“涡阳1期24跨后北”录像回放显示: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间没有人员登上DA012、DA011采样平台,未对DA011废气排放口和DA01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伪造监测数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告〔2023〕19号)。2023年5月23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邮寄的《陈述申辩意见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经复核,我局认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裁量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业整顿决定解除之日止;改正方式:停止生产经营、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2、对你公司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停业整顿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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