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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持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4-03-26    来源:    作者:仪多多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2023年工程质量检测整治工作成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职责,落实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氛围,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二、整治内容

(一)检测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检测项目和数量不满足检验要求;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使用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并送检;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检测机构等代为制作样品;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3、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唯一性标识,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检测机构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并制止。

4、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未及时报告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二)检测机构能力不达标

1、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未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部门。

2、省外入滇检测机构未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不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整改不到位仍开展检测业务。

3、检测机构跨州(市)承担检测业务或设立分场所,未向检测业务所在地主管部门告知或登记的,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不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整改不到位仍开展检测业务。

三、整治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存在的问题及隐患,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制定行动方案,保证整治行动高质、有序推进。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

全省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整改存在的问题,自评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报送自评报告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需纳入自评自查范围。

(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年内全覆盖检查下级主管部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所辖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在建项目,对辖区内所有检测机构进行动态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结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健全完善管理措施,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前期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挥监督指导职责,解决监管执法不严的问题,掌握辖区内从事检测业务机构的底数,聚焦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化省外入滇、跨州(市)检测机构的管理。

(二)提升整治水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综合运用媒体曝光、信用惩戒、司法移交等手段,在行业中形成震慑作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移交相关证据。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报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州(市)人民政府。对于“零问题发现、零案件办理”的地区将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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